普方协会(杀害章莹颖的凶手被判终身监禁)

伏羲号

地狱空荡荡、恶魔在人间!在莹颖被杀害后的第769天后,布伦特·克里斯滕森绑架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案7月18日宣判法庭判处被告终身监禁、不得假释。尽管美国检方、家属多方要求,证据也确凿,但陪审团最终仍不支持判处凶手死刑。

普方协会(杀害章莹颖的凶手被判终身监禁)

事实上,在宣判之前,章家人已意识到凶手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小。

在美国50个州里,目前有36个州和联邦政府及军队依然有死刑法律,而在1988年恢复死刑以来,只有三名囚犯被处决,可见难度之大。

那么,美国人为何如此反对死刑?在一诺看来,有以下几个原因:

其一,文化或价值观差别

中国人自古以来认准的是“杀人偿命”的逻辑,认为只能以命才能换命,也就是说当凶手结束别人的生命时,也只有结束他/她的生命才能“扯平”。然而,美国人信奉的是“惩罚+威慑”,认为比“一死了之”更残酷的惩罚是终身监禁,对公众更具教育和威慑意义的是终身监禁。

这里解释一下,当美国法院判处终身监禁、不得假释时就意味着真正终身在监牢里,直至死亡,其间不得减刑、不得特赦、不能保外就医……总之,断绝一切想要“再想辙”的可能性,因而,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凶手虽然不会立即死,但每一天都活在必须死在监狱内的惩罚之中。美国人认为这个远比“电椅”要严酷得多。

同时,因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皆为重刑犯,必然被收入重刑犯监狱,只要看过《越狱》的小伙伴儿都明白,那里意味着什么——拥挤嘈杂,充斥着暴力和性侵,大多用不了几年就折腾死在里面。

在美国人看来,这个远比“电椅”要惨,也对公众更具震慑。美国人坚定认为审判的意义除了惩罚恶人之外,还要震慑其他人,向他们明示犯罪的严重后果。

其二,法律操作层面考虑

在美国,死刑是极刑,在司法实践中会被格外慎重地处理。简单讲,如果杀害章莹颖的凶手在7月18日被判处死刑,那他一定会提起上诉。

美国的法律程序大伙是知道,就是没完没了地审呀审呀,一轮又一轮,且审判地在美国,短则三五年,长则一二十年,有的甚至能拖一辈子。而在审的过程中,凶手并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,只是利用了法律的空子。因而,具体案例中,死刑被慎之又慎。

根据联邦死刑辩护项目办公室的统计,在自1988年以来审理的236起联邦法庭案件中,陪审团判处终身监禁的占64%,死刑的仅占36%。

与此同时,更重要的是,受害者的家属却要一次次面对凶犯,伤口一次次被划开,一次次面对法律的无力也心中的愤怒……一诺认为,这或许是章家人虽痛苦却在庭审后接受审判结果的一个原因。

其三,人道主义或政治因素考虑

死刑在美国也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议题,废除死刑被视为人类文明尤其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。在这有些民主国家甚至是被认为是政治正确的一个事儿(举个例子,当年土耳其为了争取入欧盟机会,宣布废除死刑,被欧盟视为很有诚意的一个动作)认为废除死刑使人性得以显得更加高贵、生命得到尊重的保证……简单讲,在相当多的美国老百姓心目中,废除死刑是社会发展趋势,那些动不动提死刑的是落后等等,而决定是否支持死刑的陪审团正是普通老百姓,因而,要说服他们支持死刑不容易。

在一诺看来,克里斯滕森没被判处死刑一事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,因为他是如此灭绝人性的大恶人;但作为一个法学毕业生,一诺想说的是,“终身监禁、不得假释”并不意味着凶手就没有受到惩罚,相反这个惩罚很可能是在美国现有体制内对凶手实质上最惨的惩罚,因为从投入重刑犯监狱之日起,他将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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